关于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06 22:10:54

关于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的管理规定

乐师院委发[2005]23号
 
 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深入,对外交往与国际交流活动日渐频繁,高校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活动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干部培训的内容。为了加强干部培训工作,拓宽干部培训渠道,开阔干部视野,增强干部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推进学校改革发展的能力与素质,更好地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的派遣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归口管理
1、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党委书记会议审批。
2、党委组织部受理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申请中应说明出访的目的、内容、日程安排、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组织部与外事办公室及有关部门会商后报党委书记会议审批。
3、外事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上述经批准人员的出国(境)报批手续与派遣手续。
二、因公出国(境)经费及审批权限
1、学校从2006年起划拨国际交流专项干部培训经费,以安排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
2、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学习考察,可使用自筹经费,包括:科研课题经费、学术梯队人员旅差费、教学业务费、邀请方经费、申请者个人自筹经费等。
3、使用国际交流专项干部培训经费出国(境),须经分管干部培训的校领导审批。
4、使用科研课题经费、学术梯队人员旅差费、教学业务费出国(境),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分管该项经费的校领导同意。
5、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因公出国(境)申请需要多次行文上报的,为简化办事程序,外事办公室可根据党委书记的首次签字原件(或复印件)对外行文、用印,以避免重复审签。
三、因公出国(境)管理原则和要求
1、严格控制一般性的出国(境)参观、访问、考察、培训的审批。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没有落实经费的出国(境)活动,学校不予批准。
2、参观、访问、考察、培训应有实质性内容。人员安排上应确保项目完成的需要。出访时间不得与校内重点工作、中心工作相冲突。
3、出国(境)期间必须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4、同一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
5、出国(境)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访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不准用公款通过因私渠道或旅游渠道出国(境)执行公务。
6、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间应遵守纪律,注意节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7、出国(境)人员回国一个月内须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还外事办公室:应向组织部递交《出国(境)总结》,总结内容应包含出访情况与出访收获,还应在一定范围内交流报告。
四、学校责成组织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
                          2005年11月28日
乐山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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