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外籍教师合作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聘用外籍教师的工作效益,促进我校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引进国外智力的精神,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外籍教师配备的合作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合作教师应为政治、业务素质强的专职教师担任;用人单位依据外籍教师的情况选定合作教师,通知外事办公室和合作教师本人并按本办法的职责任务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合作教师须在外籍教师到校第一(二)天内与外籍教师见面、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并把自己方便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外籍教师。
第五条:合作教师应在最初一周内向外籍教师详细介绍学校(本单位)的教学管理规定,如上下课时间规定、请假规定、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要求等。
第六条:合作教师须与外籍教师保持经常的密切联系,帮助解决外籍教师日常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外事办公室)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或通报外籍教师不正常的工作及日常表现情况,协助做好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见和建议,主动关心和帮助解决其工作及生活中的困难,并及时向本单位和学校(外事办公室)反映。
第八条:在工作中,合作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外事管理规定;要尊重外籍教师的宗教信仰,生活饮食习惯等。不能将外籍教师的个人特点、特殊癖好和特有的习惯或行为向校内外其他任何人通过任何形式传播。
第九条:对外籍教师提出的问题,合作教师应如实答复。如果合作教师不清楚如何作答,应对外籍教师作出解释并先向本单位或学校外事办公室汇报。然后将本单位或学校外事办公室的答复及时、如实转告外籍教师。
第十条:本办法由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