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首问负责制实施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05 15:31:41
为了进一步改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工作作风,提升外事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首问负责人负责为服务对象办理相关事务、解答相关事宜、处理相关问题。首问负责人是指第一个接待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或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事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首问负责人的责任:
服务对象来电、来访或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相关事务,首问负责人应做到:
(一)属于首问负责人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给予办理,耐心细致地告知相关事项,必要时提供相关资料。
(二)属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职责范围内的,但相关工作人员暂不在岗位,首问负责人应将服务对象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等内容登记清楚,并负责转交给相关人员。相关人员事后应及时与服务对象联系,了解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解决服务对象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遇重要或紧急事项,首问负责人应及时请示上一级领导,并及时答复服务对象。
(三)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与何单位联系,并主动帮助联系有关工作人员。
(四)不属于校内其它单位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负责任地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三条 首问负责人在接待服务对象时,应热情大方、文明礼貌。要为服务对象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具体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接听电话。当电话铃声响起,要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部门,再问事情;
(二)接待来访。要做到“见人主动打招呼,热情耐心问事由,清楚讲解不马虎”;
(三)凡属本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不准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为由推脱首问责任或敷衍服务对象;
(四)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偏差或不知情由的服务对象,首问负责人要坚持原则,耐心说明,作好疏导工作。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行为:
(一)应当明确告知而没有告知其有关事项的;
(二)对服务对象态度恶劣,语言粗俗或有意怠慢的;
(三)未及时将服务对象拟办事项移交给有关人员的;
(四)未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
(五)对服务对象要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六)因首问负责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七)其它有损学校形象,受到服务对象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实行“首问负责”登记制度。首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首问负责每件事务办理的登记工作,如实、客观地记录事由、办理过程和回复情况等。
第六条 实行“首问负责”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主要负责人“首问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受理服务对象的举报和投诉。凡违反首问负责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和年终考评、聘期考核挂钩。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