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限时办结制实施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6-05 15:33:29

为进一步提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事效率,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工作人员勤政、廉政、高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文秘、信息工作
(一)公文、校内请示报告收到即办。公文在领导正式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校内请示报告收到后1个工作日内呈送给相关领导,在领导阅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反馈到有关部门和人员。
(二)会议纪要在会议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领导签发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
(三)上级安排印发各种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决议等文件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受上级委托,对学校某些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在收到委托后3个工作日内调查好并在2个工作日内写出报告呈送学校党委。
 第二条 事务工作
(一)接到已确定的会议通知及时下发各有关单位;若需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的,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承担有关会议的会场安排,在开会前2小时必须全部就绪。
(三)接到公务传真,半小时内交至部门负责同志或有关领导阅示,如遇时间紧急的立即以电话方式呈报相关领导或告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条 外事接待工作
(一)校级外事接待,提前5个工作日拿出接待方案,并逐项落实到位。
(二)一般性来访接待工作提前2个工作日落实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来访督办工作
(一)对教职工及学生来访反映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向其反馈办理情况;
(二)对校领导批示办理的事项,按领导规定的时限内办理。
第五条 机要工作
 当日拆启登记各类文件、信函等,并根据领导阅示意见和来文内容、急缓程度及时送达有关领导和部门。对查询有关文件、资料提供迅速、准确的服务。对于秘密文件的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不出现失密、泄密现象。
第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欢迎全校各单位、广大师生员工对本处的工作进行监督。凡因违诺造成工作被动、失误,或酿成重大事故者,办公室将对当事单位和个人进行道歉,并将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失职工作人员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3年11月13日

乐山师范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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