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川外侨函[2016]2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进一步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在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中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现将《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省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现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必须坚持党对外事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党委对本单位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和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领导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服务大局意识,进一步完善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必须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要着眼国家及我省发展大局和实际需要,通过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学计划、科学工程和专业学术交流,实现国际协同创新,全面加强基础学科、国际前沿、薄弱和空白学科建设,造就培养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领域国家软实力、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
二、分类施策,实施区别管理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加强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意义重大,必须严格贯彻,持之以恒。同时,按照中央要求,根据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实际需求,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要与其他性质的出访有所区别,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一)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其他出访主要指一般性中外校际和科研院所间的工作交流。
二)教学科研人员指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及其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三)上述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单位与个人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从严安排。除此以外的因公临时出国,仍执行现行的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政策。
三、科学统筹,优化审批程序
按照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对外开放实际,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管理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的针对性。
(一)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按照“因事定人、人事相符”的原则,自行界定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性质因公临时出访。
(二)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科学制定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由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经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前,按外事审批权限报备,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对确有临时安排的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按个案报批,并在报批时说明理由。
(三)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外事审批权限审批,各审批部门应各负其责,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提高审批效率,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提供便利和服务。
(四)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对包括对外学术交流合作在内的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对报批材料和任务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五)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护照。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六)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建立因公出国专办员制度,指定政治可靠、熟悉政策、业务精湛的人员专门负责因公出国管理工作,指导和帮助教学科研人员履行相关手续,由专办员负责向外事审批部门报批。
(七)教学科研人员出国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应在报批件中注明“此团执行学术交流合作任务”。
四、加强经费管理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应切实加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的预算管理,认真执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先行审核制度,由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实行审批联动。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使用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按照有关经费管理办法和制度执行,体现既符合科研活动规律、又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原则。
教学科研人员如确需持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与学术交流合作相关的费用。
五、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高度,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一)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要事前和事后通过单位内部局域网或公示栏如实公示所执行的任务、涉及的国家(地区)、在外日程和活动内容、出访成果等相关信息,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未按规定公示的不予审批,不予核销相关费用。
(二)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及时提交总结报告,建立相应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经费使用绩效评估制度,根据教学科研人员公示情况、出访成果和总结报告,对出访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各单位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把好监督检查关。纪检监察机构的负责人要负起监督检查责任,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进行有效监管。对以对外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对因管理不善、滥用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每年12月底前,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对本单位年度因公出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由党委主要负责人签报外事审批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确保有关政策准确贯彻实施。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